临床技能中心气瓶安全使用条列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1-06-21

  1. 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2. 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3. 气瓶充装,应联系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具有营业执照的正规部门进行相关操作;气瓶搬运要轻放,不能滚动。

  4. 使用气瓶使用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

  (2)注意室内通风,保持气瓶的清洁,严禁油脂等有机物沾污;必须距明火10m以上;

  (3)气体钢瓶存放或使用时要固定好,防止滚动或跌倒,液化气体钢瓶使用时一定要直立放置,禁止倒置使用;氧气瓶使用中需要立放时,必须设托架;

  (4)高压气瓶上选用的减压阀要专用,安装时螺扣要上紧;开关高压气瓶瓶阀时,应用手或专门扳手,不得随便使用凿子、钳子等工具硬扳,以防损坏瓶阀;

  (5)使用钢瓶时,应缓缓打开钢瓶上端之阀门,不能猛开阀门,也不能将钢瓶内的气体全部用完,要留下一些气体,以防止外界空气进人气体钢瓶;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