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提高其完好率,保证其能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根据教育部《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凡价值在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单台(件)或成套的设备、装置均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二、具体实施办法:
1、学校要求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对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进行维护、维修和保养,确实不能在校内维修的仪器设备,经设备与资产管理处批准送外维修。贵重仪器设备送外维修时,使用部门必须与承修单位签订合同,报分管校长审批。
2、各院(部)根据本部门仪器设备技术情况,编写本部门仪器设备维修计划表,并于每学期末将计划报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审批。
3、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将各部门填报的维修计划汇总列入总维修计划项目,经分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4、设备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审批的仪器设备维修报告组织实施,将维修项目落实到相应单位承修。
5、维修项目完成后,以使用部门为主,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参与,按有关规定,进行维修质量验收。
6、经验收合格有关人员签字后,作为财务部门付款依据,送修部门做好仪器设备维修记录并保存好仪器设备维修凭证单。
7、因责任事故、工作失职、使用不当等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而维修的,其费用由责任人自理。
8、没有修理价值的,如:仪器设备使用年久老化(一般10 年以上),维修费用超过设备原值50%的,原则上作报废处理。
9、大修费用控制在待修理设备原价的40%以内;中修费用控制在待修理设备原价的30%以内;小修费用控制在待修理设备原价的10%以内。
10、维修费由使用部门估算,交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审计部门审计后,与承修单位商洽形成结算方案。
三、质量验收标准
1、大修:须拆卸修理部件,更新与修复损坏零件,校正达到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仪器设备表面修饰全新,运转正常。
2、中修:拆卸修理部件,更新修理损坏零件,能达到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运转正常。
3、小修:焊接脱落线头、部件,更换修理一般损坏部件。
四、仪器设备维修费由学校每年按一定比例划拨,并实行专款专用。
五、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归设备与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