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临床技能中心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0-11-27

  临床技能中心是临床技能操作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中心的安全是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所有进入中心的人员必须遵守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安全,另制定本管理细则,凡进入中心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予以遵守。

  1. 为确保全体实验人员自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实验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把安全保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

  2. 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情况,检查结果记入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本备案;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定期学习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法规,制定有关安全防范措施,熟悉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3. 由实验室技术人员兼任所管区实验室的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区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每天做好实验室环境安全检查,必须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 实验室环境要求整洁,走道畅通,严禁占用走廊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堵塞通道。

  5. 对麻醉、易燃、易爆和剧毒药品,必须要按相关规定进行保管领用。对于易燃、有毒气体钢瓶和压力容器,应严格按规定地点存放和使用。临床技能训练中心内不得明火取暖,严禁吸烟。

  6. 各项临床技能训练要按有关制度和操作规范进行,不得违章操作;学生必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学习。实验结束后,实验工作人员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和门窗方可离开。

  7. 违章操作或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损伤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上级领导及保卫处、设备管理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