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三废”处理暂行规定
发布人:基础医学国家级实验教学中心
发布日期:2012-03-26
为了保护和改善实验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对实验室废气、废液、废渣的处理特如下暂行规定:
一、实验室配备专门临时存放废液、废渣的容器具,实验结束后,对达不到允许排放浓度的废液和废渣,各实验室应统一收集并遵照本规定统一处理。
二、过期失效、报废的试剂药品不得随意丢失,应退回仓库统一处理。
三、实验动物尸体不得随意乱丢,应根据环保部门要求作妥善处理。
四、产生有害气体的实验项目应在消毒排气柜内进行,操作人员应增强安全、环保意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五、菌液、有毒废液必须先经高温或特殊的化学处理后才能排入下水道。
六、实验室“三废”处理工作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教学指导教师、技术人员和学生都应自觉遵守有关制度,违者将予严肃处理。
基础医学实验教学中心
2005年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