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办法
为保证教学中心实验室教学、管理、科技开发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自觉遵守、执行学校、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现结合本室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考核:
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在职业道德方面受到院级以上批评或警告的,均视为年度考核“不称职”。)
第二条 行为规范考核:
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室主任的领导,并为教学、管理等活动服务,保证教学、管理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积极圆满地完成本室分配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工作量化标准考核:
一. 实验课计分标准:
1.本科生实验课 0.4分/班/学时
2.专科生实验课 0.3分/班/学时
3.研究生实验课 0.5分/班/学时
4.理论课 0.3分/班/学时
5.实验课超时,按实际时间补计。
6.如发生教学事故,由主任根据具体情况扣分。
7.根据各实验室实验学时数与工作强度情况不同,各自实验课所得分值乘以下权重系数。
实验生理科学实验室 权重系数 1.2
化学、生物化学实验室 权重系数 1.0
病原生物学、免疫学实验室 权重系数 1.0
形态学实验室 权重系数 0.8
二.实验课前的准备工作计分标准:
1.常规仪器设备的检查、保养 1分/5台
2.专用、贵重仪器设备的检查、保养 3分/台
3.计量仪器的调试 0.5分/台
4.实验用器械、玻璃器皿的准备 1分/500件/次
5.洗涤器械、玻璃器皿等 1分/200件/次
6.实验动物的准备(小白鼠或蟾蜍120只,或大白鼠100只,或家兔10只) 1分/次
7.实验物品的供给 0.3分/单元/次
8.去物资管理部门领取物品 0.5分/单元/次
9.玻片标本的准备 0.2分/100片
10.血清、菌种等样品的准备 0.5分/100支
11.药物、试剂等配制 0.3分/样品/次
12.播放录像 0.3分/次
13.多媒体课件制作 0.5分/单元/次
14.新到仪器设备开箱、验收、登记入帐 0.3分/台
15.外出零星购物 1分/单元/次
三.实验室管理工作计分标准:
1.保持实验室整洁—— 好 5分
一般 3分
差 -2分
2.保持仪器设备(每300台)处于良好状态——
90%能正常使用(好) 10分
75%以上能正常使用(良好) 6分
75%以下能正常使用(一般) 3分
60%以下能正常使用(差) -5分
3.仪器设备(每300台)帐、卡、物相符—— 100%(好) 5分
90%(一般) 3分
75%(差) -2分
(注:超出数量倍数的,分数加倍)
4.仪器设备故障送修—— 一般仪器(小型) 0.3分/台/次
较重仪器(如冰箱、培养箱等) 0.5分/台/次
5.仪器设备故障自行检修 0.2分/台/次
6.仪器设备的定期保养、检查—— 好 10分
一般 5分
差 -5分
7.实验室有关资料管理—— 教学活动资料 3分
仪器设备资料 5分
文书档案 5分
其它资料 3分
8.实验室防火防盜等安全—— 工作认真、重视、无事故发生(好)5分
工作重视程度一般化、无大事故发生(一般)3分
工作不认真、不重视、发生事故(差) -5分
9.实验室环境条件等的检修—— 实验台 0.1分/张/次
实验柜 0.1分/个/次
窗户 0.1分/扇/次
水龙头 0.2分/个/次
灯(光管) 0.1分/只(支)/次
门锁 0.5分/只(把)/次
防火门锁 1分/只(把)/次
厕所水箱 0.3分/个/次
水池下水道堵塞 0.2分/个/次
10.实验室建设管理—— 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5分
家具更新、添置计划 3分
实验室改建、装修计划 5分
11.工作记录的认真、整洁 5分
四.科研与开发工作计分标准:
1. 饲养实验动物(小白鼠120只,或大白鼠100只,或家兔10只)
10分/月/人
2. 动物实验 2分/天/次
3. 科技开发按学院有关规定计分。
4. 论文按学院有关规定计分。
五.工作责任计分标准:
1.主任技师 10分
2.副主任技师 8分
3.主管技师 6分
4.技师 4分
5.技士 2分
6.有担任其他职务的按学院有关规定计分。
7.由主任根据本人的工作情况打分。
六.组织监督检查实验室管理工作计分标准:
1.实验室清洁卫生监督、检查(每月一次) 3分/次
2.仪器设备管理状况(每学期二次) 5分/次
3.实验室防火、防盗、安全检查(每学期三次) 3分/次
4.监督、检查工作记录(每月一次) 3分/次
七.其他工作:(包括交流、参观、学习)
由主任根据工作情况给予打分,最高不超出10分,并附书面说明。
八.达分标准:
1.主任技师 180分
2.副主任技师 160分
3.主管技师 140分
4.技师 120分
5.技士 100分
6.达标者为年度考核合格。
7.考核计分须有工作记录依据可查。
第四条 年度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被考核对象在第三条工作量化标准的同时满足第一、二条所规定的条件,否则被视为年度考核“不称职”。
第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不称职”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