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课题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吸引、聚集资源环境领域国内外优秀学者来本实验室开展高水平的基础性和应用基础性研究工作,遵照“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本实验室面向国内外开放,设立开放基金,立项资助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具有创新思想的科研课题(以下简称:开放课题),并提供相应的科研条件,以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条   实验室将每年定期发布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受理申请。

第三条   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 原则上应在本实验室完成。开放课题研究人员在课题执行过程中,可与本实验室固定科研人员同等享受使用本实验室大型仪器的优惠待遇。

第二章   基金申请及审批

第四条   凡具备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者均可在本实验室开放课题指南范围内提出课题申请,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可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的资助。具备申请资格的申请人也可自带经费和符合开放课题申请指南的课题来本室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于每年1月份在重点实验室网站发布“开放基金项目申请通知”,作为开放课题申请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申请者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提出课题申请,填写《中山大学热带病防治研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申请书》一式3份。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申请不需要推荐,其他科研人员(讲师、助研等)申请需有一名高级职称科技人员推荐。

第七条   开放课题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择优资助。

第八条   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以根据国内外研究动向资助一些热点科学问题,并报送学术委员会年会批准。

第九条   获得资助的课题负责人须填写《热带病防治研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计划任务书》,并承诺按照计划完成科研任务。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根据开放课题的性质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资助额度为2-5万元。执行期一般为2年,资助金额一次审定,分年度资助。

十一条   开放课题经费的各项开支标准,均按中山大学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实验室对开放课题进行定期检查,对于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课题,实验室有权削减经费或停止资助。

第十三条   课题结束后,负责人应及时做出经费使用决算。

十四条   开放课题的经费主要用于样品的分析测试、论文出版。分析测试费需占经费开支比例的80%以上。

开放基金开支范围包括:1)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包括分析测试费、仪器设备租用费、版面费等;2)使用实验室内部的公共设施;3)水电费、管理费;4)客座人员来本实验室工作期间的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四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开放课题负责人每年应向实验室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和相应的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   开放课题结束后,必须向实验室提交下列资料:1)研究工作结题报告;2)已发表(或已接收的)学术论文以及研究报告;3)已发表论文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和资料等的原件或复印件,并提供目录清单。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定期检查开放课题的进展情况,如发现不能实现原定研究计划不能时,有权调整、暂停或取消资助。

第十八条   开放课题的研究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或按协议分享),成果鉴定和报奖由本实验室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同办理。如申请专利,按专利法有关规定办理。重点实验室提供经费的开放课题,其研究记录及有关资料、菌种等均归本实验室所有。若有必要,申请人员可以将记录资料的复印副本以及课题组采集、分离的菌株拷贝培养带回原单位保存。自带课题、经费、菌种来本实验室工作的课题,其研究资料、菌种等归研究者原单位所有,但应将副本资料、拷贝菌株等保存在重点实验室。

第十九条   开放课题完成的书面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和研究报告,归本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发表论文的第一完成单位署名应为中山大学防治研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英文署名为:Key Laboratory of Tropical Diseases Control (Sun Yat-Sen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 Guangzhou, Guangdong, 510080, China。同时应注明受“中山大学热带病防治研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以英文发表的书面研究成果需注明“Supported by the Open Foundation Key Laboratory of Tropical Diseases Control (Sun Yat-Sen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 发表后报实验室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开放课题完成的科研成果按《中山大学防治研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热带病防治研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2004年12月编制

2010年11月修订

2016年09月修订

2018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