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献常识
“因知而治”(We save human lives by studying th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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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无用之躯,尽最后有用之力,才算给自己的人生划了句号。”
—— 一位遗体捐献者的最后心声
捐献遗体的主要用途:
1.医学教育,为医学院捐赠人体教学标本,培养学生敬畏生命的品质和增强实践能力;
2.医学研究,进一步分析、研究疑难病症,总结经验,提高诊断水平。
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倡导移风易俗的文明新风,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促进医学教育、科研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志愿捐献遗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市政府领导下,市红十字会会同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建立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本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研究决定有关工作。
市卫生局是本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红十字会是接受遗体捐献的单位,负责实施本办法。市红十字会设立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志愿捐献遗体的日常工作。各级红十字会要大力宣扬志愿捐献遗体的奉献精神,并做好本地区捐献遗体志愿者的联络和慰问工作。
第四条 受市红十字会的委托,在本市辖区内市级以上的医学院校、医疗机构设立若干志愿捐献遗体登记接收站,在主管单位和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工作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志愿捐献遗体者的登记、咨询及遗体的接收等具体工作。各区、县级市红十字会以及社区红十字服务中心开展志愿捐献遗体咨询、登记工作。
登记接收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符合一定的工作规范,其资格由市红十字会审定并报市卫生局备案,有关具体资格和规范由市红十字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 凡无偿捐献遗体的志愿者,可直接到自己选定的登记接收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也可与市红十字会和各区、县级市红十字会联系,由红十字会介绍到就近的登记接收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一)志愿捐献遗体的申请登记手续
1. 填写“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表”一式四份。一份交登记接收站保存,一份由捐献遗体志愿者本人保存,一份交执行人(执行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特殊原因可由捐献遗体志愿者委托其工作单位或有关组织担任),一份交市或区、县级市红十字会。
2. 捐献遗体志愿者填写“申请登记表”时,应征得所有在国内居住的直系亲属的签名同意。如捐献人要求公证的,可以按规定向公证处申办公证,并将公证副本随同“申请登记表”交登记接收站备案。
3. 登记接收站受理申请登记后,向捐献遗体志愿者颁发由广州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二)接收志愿捐献遗体的手续
1. 捐献遗体志愿者去世后,应由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凭死亡医学证明或其他合法的死亡证明材料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和注销户口,同时由执行人通知登记接收站和殡葬部门,办理好遗体的运送、接收等手续。必要时登记接收站协助执行人办理相关手续,殡葬部门负责将遗体运送到登记接收站。
捐献遗体志愿者去世后,家属需要为其举办追悼会或遗体告别仪式的,由殡葬部门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举行。仪式完毕后再由殡葬部门将遗体运送至登记接收站。
捐献遗体志愿者去世后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在办理好相关手续后,由殡葬部门负责将遗体直接运送到登记接收站。
2. 登记接收站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做好接收遗体的准备工作。登记接收站不得接收患甲类传染病和炭疽而病故的遗体,其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3. 登记接收站利用捐献遗体,应当尊重遗体,按照捐献者的生前意愿进行,并应建立捐献遗体志愿者名册。捐献遗体志愿者的直系亲属查询遗体的利用情况,接收单位应当答复。
第六条 志愿捐献遗体者要求撤销登记,须向原受理的登记接收站提出书面申请。登记接收站予以撤销登记并收回“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第七条 生前有意愿捐献遗体但未办理申请登记手续、无书面意向、遗嘱、委托的,本人临终前或身故之后(包括在本市死亡的外地公民)可由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捐献手续,但必须由所有在国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共同签署同意捐献其遗体的声明书。
第八条 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工作办公室的办公费用由市红十字会负担。登记接收站的办公费用由登记接牧站主管单位负担。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支持配合,共同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红十字会实施本办法。
(一)医疗、公安部门在捐献遗体志愿者逝世后应尽快为捐献者办理相关手续。
(二)殡葬部门要配合登记接收站,做好志愿捐献遗体者遗体的运送和使用完毕遗体的火化工作。
(三)司法行政部门对要求公证的捐献遗体志愿者应给予积极协助。在出现遗体捐献纠纷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条 捐献遗体中产生的费用
捐献遗体志愿者逝世后,家属为其举办的追悼会、遗体告别仪式结束前产生的费用,由捐献遗体志愿者家属负责解决,追悼会、遗体告别仪式结束后,由殡仪馆至登记接收站的运输费用由接收遗体的登记接收站负责。
捐献遗体志愿者逝世后不举行追悼会、遗体告别仪式的,在其办理相关捐献手续后,殡葬部门直接将遗体从医院或家庭不经殡仪馆直接运送到登记接收站,产生的运输费用由接收遗体的登记接收站负责。
遗体使用完毕的火化费用由登记接收站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根据实际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理志愿捐献遗体手续流程
遗体捐献Q&A
Q:志愿捐献遗体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A:首先到登记接受站领取《广州市公民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表》并按表格的要求填写;填写“申请登记表”时要征得直系亲属的签名同意方为有效。如捐献遗体志愿者要求公正的,可以到市或区的公证处办理公正。登记接受站受理申请登记后,向捐献遗体志愿者颁发由广州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Q:接受志愿捐献的遗体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A:捐献遗体志愿者去世后,应由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登记和注销户口,同时由执行人通知登记接受站和殡葬部门,办理好遗体的运送、接收等手续。必要时登记接受站协助执行人办理相关手续,殡葬部门负责将遗体运送到登记接受站。登记接受站将尊重志愿捐献遗体者生前遗愿,尊重遗体,合理安排,充分发挥遗体的作用。
Q:生前未办理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手续的如何办理接受志愿捐献遗体手续?
A:生前有意愿捐献遗体但未办理申请登记手续、无书面意向、遗嘱和委托的,本人临终前或事故之后(包括在本市死亡的外地公民)可由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捐献手续,但必须由直系亲属共同签署同意捐献其遗体的声明书。
Q:志愿捐献遗体者能否要求撤销登记?
A:可以。志愿捐献遗体者要求撤销登记,必须向原受理的登记接受站提出书面申请,登记接受站予以撤销登记并收回“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Q:捐献遗体是否要收费?
A:⑴捐献遗体志愿者逝世后不举行追悼会、遗体告别仪式的,在其办理相关捐献手续后,殡葬部门直接将遗体从医院或家庭不经殡仪馆直接运送到登记接受站,产生的运输费用由接收遗体的登记接受站负责。
⑵捐献遗体志愿者逝世后,家属为其举办的追悼会、遗体告别仪式结束前产生的费用,由捐献遗体志愿者家属负责解决;追悼会、遗体告别仪式结束后,由殡仪馆至登记接受站的运输费用由接收遗体的登记接受站负责。
⑶遗体使用完毕的火化费用由登记接受站负责。
Q:传染病的病人能否捐献遗体?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和炭疽而病故的遗体不列入志愿捐献遗体的范围,其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