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工委,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从严管理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学校修订了《中山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经2017年第16次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 中山大学
2017年8月23日
中山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从严管理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教办厅〔2013〕8号)、《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粤办发〔2014〕12号)、《中山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国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兄弟院校来校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学习交流、业务合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学校的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校内单位执行公务接待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由接待单位负责人或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应邀来访、出席公务活动的,其相关邀请函件经接待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的,可以纳入接待范围。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活动接待范围。
第五条 以下重要公务接待,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负责牵头:
(一)接待来校视察指导工作的领导、重要嘉宾;
(二)接待出席各类校级重要会议、仪式、庆典等活动领导、重要嘉宾;
(三)兄弟院校校领导带队来校考察调研、培训交流;
(四)其他经校领导批示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牵头的接待活动。
除上款规定以外,其他国内公务接待由相关二级单位牵头;如有关活动内容涉及学校多个二级单位,可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协调。
第二章 接待要求
第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七条 接待对象的住宿费应当回各自单位凭据报销,我校发函邀请并注明解决住宿、往返交通费用的除外。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可以协助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校内招待所。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干部及以下工作人员安排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在房间内摆放鲜花和水果,不得额外配发饰品和洗漱用品。
第八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各自单位规定的伙食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安排在校内餐厅,并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公务接待标准。工作餐应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精饮料。
第九条 公务接待中的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不得使用安保工作车辆引导交通。确需加强安保工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界限、规格、范围,合理安排安保人员,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条 接待对象和陪餐人员的工作餐标准不超过150元/人/天。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用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公务接待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并附用车记录或行程路线说明。校内各有关单位须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违规接受和赠送礼物,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如实整理接待费报销凭证,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财务部门报销。接待费报销手续应按照学校财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
(一)派出单位公函或我方经批准的邀请函件;
(二)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三)财务票据。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三章 纪律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属于“三公经费”范围的须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按本办法严格控制学校公务接待经费的开支和使用。审计部门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监督,并加强对校内公务接待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统一安排,按年度组织公开公务活动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加强对职能职责范围内公务接待的日常监督和职能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公务接待的专责监督。对公务接待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相关单位、部门及其领导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有关外事接待管理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学校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地方研究院关于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事宜,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山大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5日印发的《中山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中大办〔2014〕25号)同时废止。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9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