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关于2023年末设备物资验收工作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为统筹安排2023年末设备物资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加快验收进度,根据《财务处关于2023年年终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务〔2023〕49号)要求,结合验收工作实际,对拟于本年度内完成财务报销的设备物资采购项目验收工作安排如下:
一、验收时间安排
拟于本年度内完成财务报销且单价或批量总价未达人民币40万元的设备物资,采取用户验收或资产使用单位验收,应在财务处通知的报销业务时间节点前完成设备物资验收和资产报增工作。
拟于本年度内完成财务报销且单价或批量总价达人民币4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物资,采取归口部门监督验收方式;其中使用采购经费为中央国库项目(项目编号为3开头、14/15除外的1开头项目)的,原则上应于2023年12月4日前准备好验收材料并通过“设备采购执行管理系统”(//imsel.rankbc.net)提交验收申请,对使用其它经费项目原则上应于2023年12月11日前提交验收申请。
二、验收方式与流程
根据《中山大学设备物资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单价或批量总价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设备物资,由用户按网上竞价系统(//wsjj.rankbc.net/)的流程完成验收。
单价或批量总价在人民币20万以上但未达40万元的设备物资,由资产使用单位组织验收专家、资产使用单位代表及用户代表组成验收小组,并以验收小组名义出具监督验收意见。验收通过后,请资产使用单位登录“设备采购执行管理系统”在对应的合同项目中提交验收资料。
单价或批量总价达到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设备物资,资产使用单位在“设备采购执行管理系统”提交验收申请,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验收专家、用户代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验收代表形成验收小组,并以验收小组名义出具监督验收意见。验收通过后,资产使用单位将验收材料在“设备采购执行管理系统”的对应合同项目中提交。
三、验收工作联系人
各资产使用单位在验收过程中有疑问,可与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联系。具体如下:
特此通知。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3年11月28日
(联系人:张宇晖,联系电话:84110078,13602760641)
(学院联系人:陈穗君,联系电话:13610150594)